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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成了提款机:刑庭庭长一路走来受贿20年,69笔收了101万

烟语法明 2022-12-05

2015年11月18日,涡阳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讨论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审委会上张**没有将常**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向审委会委员介绍,使得判处常**缓刑的意见顺利通过。2015年11月18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汉族,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5年4月至今先后任涡阳县人民法院工作员、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刑一庭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9年6月,提前退休,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办事处**大道**大厦*室。张**因涉嫌受贿问题于2019年11月5日至2020年1月15日被涡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涡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部分

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任涡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98.05万元人民币和3.1万元购物卡合计101.1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1998年,被告人张**在审理李**玩忽职守案期间,李**请张**给其案件帮忙关照,李**到张**家中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2.2001年8月14日,高**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期间的一天,高**亲友张*安请张**给高**案件帮忙关照,张*安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3.2002年10月8日,蒋**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的一天,蒋**父亲蒋*语请张**在蒋**的案件上帮忙关照,蒋*语到张**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收下。在张**的帮助下,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2003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在办理梁*夫妇假钞案过程中,经范**引荐,纪**在张**办公室送给张**人民币10000元。
5.2003年3月19日,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审理。在张**审理该案期间的一天早晨,邓**家属袁**到张**家中请张**对邓**案件给予照顾,给予判处缓刑,袁**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6.2004年,郑**为其哥哥郑*亮劳动教养期折抵刑期一事请被告人张**帮忙,郑**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收下。
7.2006年4月3日,戚**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2006年4月的一天,戚**朋友马**在张**办公室,请张**帮忙判个缓刑。2006年4月14日,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后的一天,马**为感谢张**对戚**案件给予帮忙关照,马**到张**办公室送给张**2万元现金。
8.2006年4月12日,周*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张**审理此案期间,杨**请张**在周伟的案件上给予帮忙关照,杨**在涡阳县***茶楼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9.2006年9月25日,张*清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审理此案期间,2006年9、10月的一天,周**请张**给张*清案件帮忙关照,周继红到张**办公室送给张**0.3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现金。
10.2009年12月2日,张*美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刑一庭李**主审,张**为庭长、县法院刑事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此案审理期间,周**请张**给张*美的案件帮忙关照,给予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周**到张**的办公室,送给张**0.2万元购物卡,张**答应并收下该0.2万元购物卡。
11.2010年9月15日,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审理此案期间,王*请张**给席**案件帮忙关照,王凯到张**家中,送给张**0.2万元购物卡。在张**的帮助下,席**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2.2010年11月2日,韩**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在开庭后的一天,韩**亲友、县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长于**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请张**给予韩**的案件帮忙关照,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13.2010年11月3日,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2010年底的一天,朱**请张**对龚**的案件帮忙关照,朱**到张**的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14.2010年11月3日,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审理此案,在此案开庭前的一天,周*请张**在周**的案件上帮忙关照,周*到张**家中,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15.2010年11月3日,郑**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为请张**帮忙给郑**判轻一些,郑**丈夫栗*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16.2013年,耿**寻衅滋事案件移送县法院,该院由刑一庭肖**主审,马**请张**给耿**案件帮忙关照,马**到张**办公室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17.2013年4月22日,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系刑二庭李*审理。在此案审理期间,李**朋友方*请张**帮忙给李*打招呼,判处缓刑。方*在送张**回家的路上,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18.2013年7月10日,罗**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王*请张**给予罗**案件帮忙关照,王*到张**家中送给张**0.3万元购物卡,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购物卡。
19.2013年8月30日,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席*请张**给李效全案件帮忙关照,席*到张**办公室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20.2013年11月7日,马**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刑二庭赵**审理,在审理马**盗伐林木案件期间,王*请张**给赵修珠打招呼,给马**案件帮忙关照,王*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收下。
21.2013年9月15日,王**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2013年底的一天,木**请张**在王**案件给帮忙关照,在张**家建房工地处,木**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22.2014年9月26日,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在此案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的一天,张**姐姐张*颖到张**家,请张**在张超峰案件上帮忙判轻一些,张*颖送给张**2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2万元现金。
23.2014年11月4日,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之后,在没开庭的一天早晨,于*到张**家院子,请张**对于*案件多帮忙,送给张**1万元现金。当晚,张**将该1万元现金退还给于*,2015年6月10日,于*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案判决后的一天,于*为感谢张**的帮忙关照,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收下。
24.2015年1月13日,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系刑一庭张**审理,审判长为郝**。在此案审理期间,程**请张**帮忙给张**打招呼给予关照,经张**给张**打招呼,程**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此案判决后的一天,程**为感谢张**的帮助,在王*早餐店门口,程**送给张**0.2万元购物卡,张**收下该0.2万元购物卡。
25.2015年3月26日,姜*因涉嫌贪污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姜*案件的审理期间,姜*请张**给姜*的案件帮忙关照,姜*在张**家的路口,送给张**2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2万元现金。
26.2015年7月16日,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2015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徐**到张**家,请张**给其判轻一些,送给张**0.5万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徐**为其案件请张**帮忙,徐**到张**家中,送给张**0.2万元购物卡。张**均答应并收下上述0.5万元现金和0.2万元购物卡。2016年8月24日,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为感谢张**帮忙,徐**于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到张**家中送给张**0.3万元购物卡。
27.2015年8月31日,杨**因涉嫌受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为刑一庭武*审理,审判长为郝**,在此案审理期间,周**请张**给杨**案件帮忙关照,周**在张**家楼下,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28.2015年9月7日,姚**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系刑一庭武*主办,被告人张**为庭长。在此案审理期间,时**请张**帮忙协调姚**的案件,时**到张**办公室旁楼梯口,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29.2015年9月15日,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系武*主办,张**任审判长。此案开庭后的一天,常**请张**给其案件给予帮忙关照判缓刑,常**到张**家中,送给张**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5万元现金。
30.2015年11月6日,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张**主办,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的一天,王**姐夫刘*请张**给王**的案件帮忙关照,在张**家的楼下,刘*送给张**0.5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31.2016年1月25日,李**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审理此案,在此案判决前的一天,李**朋友转*在涡阳县县城育才路一饭店送给张**1万元现金,请张**在李**的案件上给予帮忙,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32.2016年1月25日,**私立英才小学驾驶员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刑一庭办理该案,由武*主办,张**是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在审理该案期间,**私立英才小学校长王**和张**表叔魏**一起到张**家,请张**帮忙给王*判处缓刑,并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33.2016年2月19日,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刑一庭张**主审。2016年3月的一天,何**母亲马*委托王*请张**给何**的案件帮忙关照,王*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34.2016年8月29日,罗*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刑二庭孙**审理。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罗*父亲罗*请张**给罗龙的案件给予帮忙关照,给罗*轻判一些,在张**家楼下,罗*送给张**2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2万元现金。
35.2017年2月21日,于*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刑一庭武*主办,被告人张**为刑一庭庭长。在此案审理期间,2017年3月,于*儿子于**朋友李*请张**给予于*案件帮忙照顾,李*在一饭店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36.2017年5月23日,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在审理此案期间,杨*朋友王**请张**对杨*的案件给予帮忙关照,王**在一饭店(*家小院)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2019年5、6月,因蒙城、利辛等法院人员相继出事 ,且纪委和检察院调取其以前办理的案件卷宗,张**害怕出事,将王**送给其1万元现金退给杨*。
37.2016年11月29日,姚**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该案由刑一庭武*主办,后移交县法院技术室办理。2017年,程**为姚**申请监外执行一事请张**帮忙,程**和姚**朋友程*到张**家,送给张**5万元现金。之后,张**两次给县法院技术室主任徐**打招呼,经委托亳州市人民医院诊断,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7年9月20日,涡阳县法院作出对姚**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之后,张**将上述5万元退给程**。


38.2017年5月18日,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张**同事李**请张**给蒋**案件关照,李**到张**办公室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39.2017年6月8日,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呼**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此案判决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此案抗诉期间,马**请张**给呼**案件找亳州市中院协调、做工作,维持原判,马**在张**家楼下,送给张**2万元现金,之后,张**没有到亳州市中院协调关系,该2万元被张**个人开支了。
40.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办理张强寻衅滋事罪一案,李**找到张**请帮忙从轻处理。该案判决后,李**为表示感谢送给张**人民币2万元。
4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一庭武*办理杨*销售伪劣产品案,涡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王*找到张**请其帮忙关照一下从轻量刑,张会负答应帮忙,王*在张**办公室送给张**人民币1万元。
42.2017年7月5日,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王*请张**给袁**的案件帮忙关照,王*在涡阳县法院门口送给张**0.3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现金。
43.2017年8月,涡阳县法院民事监督庭张*办理郭*和周**民事诉讼案件,张**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此办理期间郭*请张**帮忙在审判委员会上为郭*说有利的话,郭*到张**办公室送给张**2万元现金。张**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该案研究时,同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2018年初,该案再审时,郭*请张**帮忙协调再审人员关系,又到张**办公室送给张**3万元现金。2019年8月,张**为让郭*入股**商贸有限公司股份,将其儿子张*在该公司的20万元股份转让给郭*,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上述5万元退还给郭*,郭*支付给张**15万元。
44.2017年8月29日,许**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在审理此案期间,徐**请张**给许**的案件帮忙关照,徐**两次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45.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办理魏**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李**找到张**请他给予照顾,张**答应尽量帮忙。后李**到张**办公室送给张**人民币1万元。
46.2018年,被告人张**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期间,刘**为此案受害方吴*赔偿一事,请张**帮忙关照让肇事方尽快赔偿,刘**在张**家楼下送给张**0.3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现金。
47.2018年,张**为其危险驾驶案件,请张**帮忙找办案人打招呼给予关照,张**到张**家中送给张**0.3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现金。
48.2018年,张**为杨*与王*经济纠纷一案,请张**帮忙给案件具办人孙**打招呼,张**和杨*到张**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49.2018年2月6日,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的一天,王*请张**给予李**的案件帮忙关照,王*到张**办公室,送给张**0.6万元购物卡,张**答应并收下该0.6万元购物卡。
50.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办理盛*开设赌场罪一案,王**找到张**请其帮忙关照一下案子,后王**到张**家中送给其3000元购物卡。
51.2018年3月7日,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的一天,周**请张**在其案件上给予帮忙关照,周**到张**的办公室送给张**0.2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2万元现金。
52.2018年3月16日,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耿**女婿张**送给其2万元现金,请张**在耿**案件上从轻判处。在张**的帮助下,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9年春节前,张**感觉有人告他怕出事,张**委托石弓街上的张**将上述2万元现金退给耿**,耿**不愿意收,该款一直放在张*才处。2019年5月,张*才将该款交给张**,由张**退还给张*雷。
53.2018年4月17日,张*民涉嫌诈骗罪起诉到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张*民诈骗案件期间,马**请张**对张*民案件给予关照,马**和张*民儿子张*到张**家楼下,送给张**0.3万元购物卡,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购物卡。
54.2008年4月25日,花沟镇于大村村民于*因涉嫌抢劫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18年1月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抓获移交涡阳,在该案件还未起诉到县法院前。2018年5月左右,于*哥哥于*委托该村党总支委员、张**拐弯亲友于*,请张**帮忙提前安排做一下工作,于*电话联系张**请张**帮忙,张**讲办事得请客送礼,并问于*家能拿多少钱,于*表示能拿点。第二天上午,于*和于*到张**家把于*案情说了一下,张**表示管办并叫于*和于*先找被害人出个谅解书,以后从轻判刑有好处。2018年6月左右,于*和于*带着谅解书和30万元现金到张**家,张**表示尽量办理,2018年6月27日,于*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由涡阳县法院刑二庭李*审理。在于*案件宣判前,张**向李*说明于*的案件,请李*照顾从轻判处,之后,张**多次电话联系李*吃饭、见面等,李*未与张**见面。2018年8月19日,县法院判处于*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判决后,于*和于*到张**家问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张会负表示让于*进行上诉,2018年10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对于*案件没有办成,于*和于*向张**要钱,因于*、于*送给张**的30万元被张**家属刘**偿还其借款,没钱退还给于*,张**安排以借款的名义由刘**和于*签订借款协议,由张**老表燕**作为中间人签订了借款协议,通过于*和于*的多次催要,张**共还于*10万元,剩余20万元至案发未退。
55.2017年9月25日,吕**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刑二庭审理,张**为时任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之一。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吕**朋友燕*请张**在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此案时,给予吕**帮忙关照,燕*到张**的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现金。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意见上审判委员会研究时,张**未提出反对意见。
56.2017年11月15日,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此案系李**审理。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程**请张**帮忙找李**打招呼帮忙关照,程**到张**家里,送给张**0.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现金。
57.2018年6月6日,张*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张**在审理此案期间,吴**请张**给张*的案件帮忙关照,吴**和侯**一起到张**家中,送给张**2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2万元现金。
58.2018年,县纪委监委审查张*违纪案件,为能得到从轻处理,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张*到张**家请张**帮忙找审查调查办案人员协调关照,送给张**0.45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45万元现金。
59.2018年6月13日,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荆**请张**给梅**案件给予帮忙关照,荆**在香膳园饭店送给张**1万元现金。在张**的帮忙下,梅**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该案判决后,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此案诉后,经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梅**改判为1年9个月。该案改判后,2018年11月,张**将荆**送给其1万元现金,退给荆**。
60.2018年7月26日,沈**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此案审理期间,沈**和王**请张**找办案人协调打招呼给予关照,沈**和王**在张**家楼下送给张**0.6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6万元现金。
61.2018年9月12日,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施**请张**给予关照,施**在张**的车旁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62.2018年10月6日,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在此案审理期间,唐**请张**给姜*的案件帮忙关照,唐**在医院(张**在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送给张**0.5万元现金,在此案召开审委会研究时,张**支持合议庭姜*一个罪名的意见。此案经审委会研究后,姜*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
63.2018年10月28日,田**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田**父亲田*飞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起诉到涡阳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张**审理此案,在此案判决前的一天,县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杨**受其朋友周**委托到张**办公室送给张**1万元现金,请张**对田**交通肇事给予帮忙判缓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64.2018年11月25日,尹**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移送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尹**考试作弊案件期间,马**请张**对尹**案件给予帮忙关照,马**和尹**的家人到张**家送给张**0.3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现金。
65.2019年1月1日,侯*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的一天,侯*弟弟侯**委托张*平(张**老乡)请张**在侯*的案件上给予关照,张*平两次共送给张**1万元现金(每次5000元,一次在张**办公室,一次在涡阳县法院对面路上),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66. 2019年1月3日,张*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被告人张**在审理此案期间,王*请张**在张*超的案件上给帮忙关照,王*在张**家楼下,送给张**0.3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0.3万元现金。
67.2019年,孟*盗窃案件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是蒋**审理。马**请张**找蒋**帮忙协调,到张**家中送给张**1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1万元现金。
68.2019年月初的一天,为高**参加邪教一案,高**丈夫袁**和儿媳周**到张**家请张**帮忙尽快开庭判处轻点,袁**和周**送给张**2万元现金,张**答应并收下该2万元现金。
69.2019年5月20日,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到涡阳县法院。该案由蒋**主审,2019年7月的一天,石**请张**给蒋**打招呼,给田*办理取保候审,石**到张**家中送给张**0.5万元购物卡,张**答应并收下该0.5万元购物卡。

二、徇私枉法罪部分

2014年3月3日,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4月10日,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份的一天,常**在涡阳县体育广场遇见张**,向张**介绍了其危险驾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问其能否判处缓刑。张**表示案件可以判缓刑,但两个案件不要一起起诉到法院,让其找人帮忙。

2014年12月23日,常**危险驾驶案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常**在开庭前遇见张**并说了法院通知来参加危险驾驶的庭审,同日张**签发了常**危险驾驶案判决书,常**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2月31日,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常**按照张**的安排,在审查起诉期间,为了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要在危险驾驶罪缓刑考验期内起诉到法院,常**多次找人帮忙。

2015年8月份的一天,张**在涡阳县体育广场遇见常**,常**表示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快起诉至法院了,希望张**帮忙判缓刑,张**答应提供帮助。2015年9月15日,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分给涡阳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武*审理,张**安排武*给常**判缓刑。在案件开庭前,为了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处缓刑,张**安排常**做武*工作,常**安排张**的安排给武*送了一箱高炉十年白酒和两条软中华烟。

2015年11月5日,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开庭审理,张**担任审判长,武*任审判员,审理期间常**隐瞒了自己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在庭审结束后第二天,常**为了案件能判处缓刑到张**家送给张**5万元人民币,张**收下并安排常**做法院审委会成员的工作。在案件合议时,武*按照张**的安排给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意见。

2015年11月18日,涡阳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讨论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审委会上张**没有将常**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向审委会委员介绍,使得判处常**缓刑的意见顺利通过。2015年11月18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常**、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任涡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98.05万元人民币和3.1万元购物卡合计10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检飞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名单1份。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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